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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巡回法院裁定,原告必须证明被告确实知

第十一巡回法院对《电话消费者保护法》(“TCPA”)的“故意或明知”规定进行了狭义解释,从而导致三倍赔偿。在Lary 案中,原告提起了亲自投诉,指控被告向连接到原告医疗机构紧急电话线路的号码发送了一份包含商业广告的传真。原告请求对每次违反 TCPA 的行为赔偿 1,500 美元并颁布永久禁令。在认定原告无权获得三倍赔偿时,第十一巡回法院考虑了该法规中“故意或明知”一词的含义。

法院表示,三倍赔偿条款“要求违法者知道他正在实施违反 无限销售 法规的行为”。原告必须证明被告知道他们正在拨打紧急电话或广告是未经请求的:“如果我们将法规解释为仅要求违法者知道他正在拨打‘电话’或发送传真,那么法规几乎没有空间容纳非‘故意[]或明知[]’的违法行为。”

根据这一标准,法院发现原告未能证明被告故意或明知地违反了该法规。具体而言,原告并未声称被告知道他们正在拨打紧急电话。此外,原告在诉状中仅仅声称被告故意和明知地违反了该法规,不足以表明被告知道该广告是未经请求的,特别是因为被告使用第三方发送传真,可能不知道原告收到了特定的传真。因此,本案为寻求三倍赔偿的 TCPA 原告设定了较高的证据门槛,并可能要求原告通过调查或文件证明被告确实知道原告不愿意接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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