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巡回法院裁定,根据 TCPA,提供数量等于同意
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地区法院驳回根据《电话消费者保护法》提出的集体诉讼的判决,裁定原告在捐赠者信息表上提供手机号码时即同意接收短信。
根据 TCPA,一般情况下,企业不得使用自动电话拨号系统 (ATDS)(包括经过修改后能够自动拨打电话或发送短信的系统)拨打带有非电话营销信息的手机,除非事先获得被叫方的明确同意。根据现行法律,电话营销信息需要事先获得明确的书面同意。尽管原告声称该短信是电话营销,但法院根据“事先明确同意”标准分析了同意,因为该短信是在实施现行“事先明确书面同意”标准之前发送的。
法院认为,根据《血浆保护法》和联邦通信委员会对事先明确同意 有留言 的解释,原告提供其手机号码“构成其明确同意被告通过该号码与其联系。” 原告在 2010 年填写的血浆捐献者表格要求提供捐献者的个人信息,包括电话号码。
原告辩称,他在表格上填写手机号码仅表示同意被联系,不符合“事先明确同意”的定义。这一论点被法院明确驳回。
法院还驳回了原告的论点,即地方法院本应考虑他的论点,即 1992 年 FCC 命令对明示同意的解释是错误的。根据法院的说法,地方法院正确地拒绝考虑原告的论点,即 1992 年 FCC 命令的解释不适用并且违反了 TCPA 的明确语言,“因为其效果是撤销、废止或暂停 FCC 命令,从而违反了《霍布斯法案》。
虽然 FCC 最近的声明(我们在此处和此处对此进行了介绍)扩大了 TCPA 的范围并提高了 TCPA 下的风险,但这项裁决支持了“事先明确同意”的观点,该观点允许呼叫方在大多数情况下拨打消费者自愿提供的号码。对于拨打电话的各方来说,第十一巡回法院的裁决是令人欢迎的,也是 TCPA 罕见的好消息。 |